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634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满足施工要求,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 第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未完成编审手续的方案不得进行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专家应当从贵州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是否符合程序,编制、审核、审查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可行;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并附上专家意见和相关信息。书面论证报告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留存一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三条的程序,修改后的文本应由原专家组组长或至少3名原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方案交底应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相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或具有建设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经验收合格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应将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等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贵州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的专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停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 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 论证会签到表 7.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大体积混凝土工程中,高度大于2米及以上的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七)地下室无梁楼盖施工及覆土工程。 (八)施工周围环境复杂和占道施工工程。 (九)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超过3m(含3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土质基坑、极破碎的软岩基坑以及极软岩基坑。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5m。 六、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附件4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本人因情况(附情况说明书),不能亲自参与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关于(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特委托、 (姓名、职称、职务)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专家论证会,行使我的各项权利,履行我的职责。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附件:情况说明书 委托人: 委托日期: 附件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6
附件7 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一) 工程名称:交底时间:
注:本交底一式两份现场管理人员、项目部各一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二) 工程名称:交底时间:
注:本交底一式两份现场管理人员、被交底人员各一份。 附件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注:对于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变更,设计单位可不签署意见。 附件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时间:
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此表格和各类专项验收表格一并使用。 |